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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全区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新时期党建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各类新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和活动方式,负责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协同做好党员教育工作的协调、规划和指导。
  (二)对全区干部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贯彻执行党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指导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提出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区管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中青年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办理我区省、市委管理干部的工资、待遇、退(离)休的报批手续。
  (三)研究、指导全区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制定或参与制定全区组织、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负责全区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研究和制定干部监督的制度和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负责全区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向区委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建议。
  (四)主管全区干部教育工作,研究制订我区干部教育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区管干部、优秀中青年干部和组工干部的培训;协同做好乡镇、街道和区级机关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的指导和考核。
  (五)负责全区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政协工委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及法院、检察院机关按《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管理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调查了解全区科技人才工作情况,参与研究制定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和规划;掌握和联系一批较高层次的科技拔尖人才;宏观管理全区科技干部队伍;指导、协调、检查全区知识分子工作。
  (七)牵头制定和参与实施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培养和建设规划,掌握和联系一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加强宣传、教育和培养。
  (八)归口管理区老干部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抓好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组织好离休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向离休干部传达有关会议精神,掌握和了解离休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配合有关单位宣传好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和现实作用,宣传党的老干部政策,宣传老干部工作;组织引导老干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上级组织提供决策依据;组织老干部开展多种适宜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干部的晚年生活;协同有关单位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协助处理离休干部逝世后的善后事宜;贯彻落实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政策,负责有关审批工作;组织对离休干部的家访和慰问工作,接待处理离休干部来信来访,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九)归口管理区级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在区委的领导下,对区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机关党建工作进行规划和指导;指导区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实施对党员干部的组织监督;指导区直机关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培训;负责区直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党组织的设置、撤并、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审批;做好发展党员的考察、审批及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加强区直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配合区纪委查处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领导区直机关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上述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督促区直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加强机关党建方面的工作,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干部实施考核,并对机关干部的任免、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区直机关各部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负责全区干部统计、党员统计和干部信息汇总呈报工作;负责管理区管干部的档案,对全区干部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全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党员因私出国 (境)保留党籍的报批工作;负责区管干部和部分老同志的党籍、党龄、参加工作时间和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审理;承办有关干部工作、组织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提案。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和有关政策的落实。
  (十二)完成区委和上级组织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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