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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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业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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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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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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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延期、变更(备案)、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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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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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户外广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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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注册、调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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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药品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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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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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药品(含疫苗、特殊药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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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标准品、对照品)购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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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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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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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执业药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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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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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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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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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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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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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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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餐饮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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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
(二)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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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业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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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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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三)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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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业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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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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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场名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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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四)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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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业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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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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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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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
(五)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旅行社条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旅行社条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洗染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军服管理条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管理条例》、《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
(六)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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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业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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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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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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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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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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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封、扣押食品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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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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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查封、扣押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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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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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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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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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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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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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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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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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扣押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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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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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查封、扣押与市场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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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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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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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查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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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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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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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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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扣留公司登记机关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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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暂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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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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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收缴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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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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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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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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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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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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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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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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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军服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七)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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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业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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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文本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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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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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公司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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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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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国企业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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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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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员名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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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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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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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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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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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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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监督抽检、抽样检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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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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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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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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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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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辖区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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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企业登记、年度报告等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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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业名称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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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各类市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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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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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合同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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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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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广告经营资格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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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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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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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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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特殊标志侵权赔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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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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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拍卖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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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民事争议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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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商标代理中介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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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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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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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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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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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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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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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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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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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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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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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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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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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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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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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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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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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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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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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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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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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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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八)市场监管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等。
(九)市场监管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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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业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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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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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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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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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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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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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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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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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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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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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未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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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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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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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市场销售其配制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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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未按规定销售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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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识违反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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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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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乡集市设点销售药品或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研究的药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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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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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超出规定范围和品种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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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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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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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发布药品广告,未按规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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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按规定报告种植情况和储存麻醉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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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等五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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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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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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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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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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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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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究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研制过程中产生管制麻醉和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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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精神药品临床试验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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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精神药品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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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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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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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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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采猎、收购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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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不按规定销售、购进第二类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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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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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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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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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销、区域性批发企业及购用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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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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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开具不符合规定药品销售凭证、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及销售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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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开具不符合规定销售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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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提供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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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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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赠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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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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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生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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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药包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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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药包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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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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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违反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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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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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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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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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未经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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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件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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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备案或提供虚假资料备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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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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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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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未按规定生产、经营、管理医疗器械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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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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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器械生产有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规定生产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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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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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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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处理不合格无菌器械、废弃零部件等,经营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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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有未按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进货查验,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出验收记录,储存、养护药品、医疗器械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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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继续使用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自行退货、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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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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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以及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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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用非法原料、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营养成分不合规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六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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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报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四种情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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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十二种情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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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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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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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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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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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记录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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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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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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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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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而有意隐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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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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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执行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或者使用无合法来源和无消毒合格证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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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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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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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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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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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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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11种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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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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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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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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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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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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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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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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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规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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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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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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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欺诈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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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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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违规从事业务活动,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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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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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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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有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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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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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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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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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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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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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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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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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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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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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未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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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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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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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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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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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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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未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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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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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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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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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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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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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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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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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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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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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后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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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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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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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许可证电影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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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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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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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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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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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或收缴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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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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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许可证文物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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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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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资质证书施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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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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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后逾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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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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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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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拒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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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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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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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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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吊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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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及重大遗漏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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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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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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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或超越工商登记的范围经营棉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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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资格认定从事棉花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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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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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从事皮棉经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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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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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按规定亮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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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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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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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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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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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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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依法向工商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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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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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未按约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且限期届满仍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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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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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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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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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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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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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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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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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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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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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无照经营被依法查封、扣押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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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市场不按规定出售场内商位或者划定用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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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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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举办者未按规定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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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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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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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业市场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未按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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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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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建立并落实农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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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商品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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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有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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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销售非法加工棉花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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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企业违法取得或者使用《资格证书》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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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购者和棉花销售企业欺诈、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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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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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冒伪劣棉花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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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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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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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有严重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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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演员有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等行为,在两年内被再次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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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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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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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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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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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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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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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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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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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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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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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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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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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或者销售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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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包装的产品违反产品标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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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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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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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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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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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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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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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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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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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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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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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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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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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种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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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种畜禽有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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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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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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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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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法建立、保存销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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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从事欺诈消费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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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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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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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从事邮政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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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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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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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或翻新标识的再利用或再制造电子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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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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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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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报废汽车回收及机动车经营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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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经营野生动植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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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法制售殡葬用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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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法经营人民币及金银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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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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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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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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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行为,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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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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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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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商品零售场所违法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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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烟草违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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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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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军服承制企业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技术规范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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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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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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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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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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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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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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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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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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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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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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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未按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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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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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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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推销产品的直销员,拒绝消费者换货、退货,或者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未予换货、退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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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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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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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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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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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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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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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或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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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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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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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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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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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及强迫交易的不正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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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采取胁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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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以合同、协议、倡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对象、限定商数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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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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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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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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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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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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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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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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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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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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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按规定履行中标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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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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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情节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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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责令因不正当竞争被暂停销售财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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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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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规定,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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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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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格式条款备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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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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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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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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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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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举办拍卖活动应当备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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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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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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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布拍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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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文物拍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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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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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非法设置、张贴广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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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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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出现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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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承办、代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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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及警示语标注不合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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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或者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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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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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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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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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言文字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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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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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使用《广告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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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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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违反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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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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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有专用附件的设备未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附件的广告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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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购商品广告未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和方式、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时限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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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未标明出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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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广告以及加工承揽广告含有对所生产的产品供求情况和经济效益的预测或者作欺骗性的包收购产品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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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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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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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未按规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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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未按照国家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发布的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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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到本省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的广告未按规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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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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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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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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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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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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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商标违反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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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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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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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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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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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单位违规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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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业务的相关资料造册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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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和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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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存档备查不满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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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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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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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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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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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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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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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有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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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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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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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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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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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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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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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含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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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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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童工后未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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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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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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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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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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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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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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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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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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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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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不符合法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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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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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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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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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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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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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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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活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验、标签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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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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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运输、储存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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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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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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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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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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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继续使用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自行退货、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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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销售的医疗器械,未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每年未向药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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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擅自设立库房;销售给无资质的经营企业或单位;从无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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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未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未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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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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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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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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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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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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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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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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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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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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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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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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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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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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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违法安排患病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未依法执行进货查验及记录、散装食品销售标识不规范、食品标签说明书虚假宣传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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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聘用无健康证明人员、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或者拒绝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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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改变许可事项、伪造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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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未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未按规定增加使用说明或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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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说明书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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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旅行社条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旅行社条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洗染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军服管理条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管理条例》、《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