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就业管理 |
2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
3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
4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外专管理 |
5 |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
|
6 |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
|
7 |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教育培训 |
8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职业鉴定 |
9 |
劳动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动关系 |
10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
1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
人才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
(二)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给付行为: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
就业管理 |
2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
社保服务 |
3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
|
4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
|
5 |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湖州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湖州市区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
(三)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参保单位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核准 |
养老保险 |
2 |
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核准 |
|
3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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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保企业高级专家及劳模退休时一次性补贴、从事高温、有毒有害人员一次性补贴核准 |
|
5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医疗保险 |
6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 |
7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管理 |
8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社保服务 |
9 |
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
10 |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 |
|
11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确认 |
|
12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正常退休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办法》、《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
(四)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行为
序号 |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劳动监察 |
2 |
对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五)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人力社保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劳动监察 |
2 |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
3 |
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
4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处罚 |
|
5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
6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
7 |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
|
8 |
招用无资质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
9 |
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
10 |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处罚 |
|
11 |
违反其他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2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
|
13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
14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处罚 |
|
15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劳动监察 |
16 |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
17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
18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处罚 |
|
19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处罚 |
|
20 |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
|
21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
22 |
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
23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
24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
25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
26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处罚 |
|
27 |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
28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
29 |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
30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
31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
劳动监察 |
32 |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
33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
34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
35 |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
36 |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37 |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未能如实公布拟招聘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
38 |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的处罚 |
|
39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处罚 |
|
40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处罚 |
|
41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
42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
43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
|
44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45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劳动监察 |
46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情形的处罚 |
|
47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未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
48 |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
49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
50 |
对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
51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收取回报规定的处罚 |
|
52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
53 |
用人单位解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
54 |
对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情形的处罚 |
|
55 |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处罚 |
|
56 |
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57 |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处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招用技术人员从业人员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六)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下列其他行政行为: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基金监督 |
2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社保服务 就业管理 |
3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4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5 |
社会保险稽核 |
|
6 |
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 |
劳动监察 |
7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鉴定中心 |
8 |
各类人事考试中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不服的 |
人事考试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七)不服机关、事业单位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下列人事处理决定行为:
序号 |
人事处理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公务员处分 |
公务员 管理 |
2 |
公务员辞退 |
|
3 |
公务员取消录用 |
|
4 |
公务员降职 |
|
5 |
公务员免职 |
|
6 |
公务员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
|
7 |
公务员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
|
8 |
法律、法规规定公务员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况 |
|
9 |
公务员考录工作中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不服的 |
|
10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
事业单位 管理 |
11 |
事业单位清退违规进人 |
|
12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撤销奖励 |
|
13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
|
1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情形 |
|
15 |
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 |
工资福利 |
16 |
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扣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
2.法定途径:申诉、再申诉、复核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江省人事考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
(八)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序号 |
劳动人事争议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因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
调解仲裁 |
2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
3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
4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
5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
6 |
因履行集体合同、聘任合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
7 |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
(九)用人单位或职工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1.具体事项:
用人单位或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2.法定途径:申请再次鉴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十)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的事项
序号 |
申诉和控告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
法院诉讼 |
2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且因现行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引发的争议 |
|
3 |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
|
4 |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
|
5 |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 |
公安处理 |
2.法定途径:司法诉讼、申诉、控告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下列违法行为: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
劳动监察 |
2 |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3 |
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
劳动监察 |
4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
5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
|
6 |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 |
|
7 |
招用无资质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
|
8 |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 |
|
9 |
违反其他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 |
|
10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
11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 |
|
12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
13 |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 |
|
14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
15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16 |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 |
|
17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 |
|
18 |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 |
|
19 |
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
20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
21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
|
22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
23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 |
|
24 |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 |
|
25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
26 |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
27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
|
28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
|
29 |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 |
|
30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
|
31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
|
32 |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
|
33 |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
|
34 |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未能如实公布拟招聘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 |
|
35 |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的 |
|
36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
|
37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 |
|
38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 |
|
39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
40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
|
4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
|
42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
|
43 |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
44 |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
|
45 |
对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情形的 |
|
46 |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 |
|
47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
|
48 |
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
49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
50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
|
51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 |
|
52 |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
2.法定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招用技术人员从业人员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人力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他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以下事项:
序号 |
反映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的 |
信访 |
2 |
对本级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应情况,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
|
3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
2.法定途径:信访。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