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许可 |
宗教 |
2 |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许可 |
宗教 |
3 |
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的认可 |
宗教 |
4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迁建及内部改建、新建建筑物许可 |
宗教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
(二)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民族成分更改审核 |
民族 |
2 |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确认 |
民族 |
3 |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
宗教 |
4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
宗教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
(三)不服民宗部门作出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奖励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奖励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 |
民族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
(四)不服民宗部门作出其他行政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以下其他行政权力行为(见下表):
序号 |
其他行政权力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 |
宗教 |
2 |
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宗教 |
3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宗教 |
4 |
对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监督检查 |
宗教 |
5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制度、管理组织备案 |
宗教 |
6 |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活动监管存在不到位。 |
宗教 |
7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民族宗教 |
8 |
对民间信仰事务的指导、监督、管理 |
民间信仰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等。
(五)不服民宗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 |
2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 |
3 |
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处罚 |
宗教 |
4 |
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宗教 |
5 |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处罚 |
宗教 |
6 |
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或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宗教 |
7 |
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 |
8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
宗教 |
9 |
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 |
10 |
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处罚 |
宗教 |
11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
宗教 |
12 |
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行为 |
宗教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
(六)民宗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七)民宗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宗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行为 |
宗教 |
2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
宗教 |
3 |
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行为 |
宗教 |
4 |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 |
宗教 |
5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行为 |
宗教 |
6 |
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 |
宗教 |
7 |
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或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 |
8 |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 |
宗教 |
9 |
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 |
宗教 |
10 |
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
宗教 |
11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宗教 |
12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宗教 |
13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民族宗教 |
14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
民族宗教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等。
(二)检举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宗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宗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宗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宗教工作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宗教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